什么为实施等级保护奠定基础
GB17859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》等级划分为等级保护奠定了基础。该标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划分了五个等级,并明确了各个保护级别的技术保护措施要求。
信息系统按照安全保护能力划分为五个等级:
第一级 自主保护级:(无需备案,对测评周期无要求)此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,不损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第一级信息系统: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、个体企业、中小学,乡镇所属信息系统、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。
第二级 指导保护级:(公安部门备案,建议两年测评一次)此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。会对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害,不损害国家安全。
第二级信息系统: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;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。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。
第三级 监督保护级:(公安部门备案,要求每年测评一次)此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造成损害,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,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。
第三级信息系统: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,例如涉及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;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、调度、管理、指挥、作业、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、地市的分支系统;中央各部委、省(区、市)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;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。
第四级 强制保护级:(公安部门备案,要求半年一次)此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,对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。
第四级信息系统: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、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。例如电力、电信、广电、铁路、民航、银行、税务等重要、部门的生产、调度、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。
第五级 专控保护级:(公安部门备案,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)此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。
第五级信息系统: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、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。